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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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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来源:内蒙古档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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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
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档联发〔2015〕2号


各盟市档案局、发展改革委,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纳入项目档案验收内容。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自治区发改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自治区发改委委托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三)自治区发改委委托盟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盟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
(四)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五)自治区档案局对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二)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盟市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三)旗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旗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自治区档案局组成。
(五)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六)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需具备从事档案业务工作5年以上资格。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
第十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
(四)说明竣工图编制的原则、范围及质量情况;
(五)用事例说明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三条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组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施工单位代表汇报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四)验收组对项目档案工作有关情况进行询问;
(五)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六)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七)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检查项目档案,采取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九条验收应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件2),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一般不应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验收组出具的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组形成的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向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下发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其它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