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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档案馆查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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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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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我国公民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须提供相应的介绍信、委托文件及本人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经本馆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外国公民或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须详实填写《利用档案、资料内容审批表》,并将随身物品(贵重物品除外)统一存柜保管。大量查用本馆档案用于编史修志、研究等,须提供编研提纲。

四、复印、抄录、拍照档案须经本馆同意,不得抄录、拍照与所查问题无关的内容;不得对档案及检索工具进行涂改、勾画、剪裁、折叠或抽页;未开放档案内容的摘录材料经登记、审阅同意后方可带出。

五、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未经本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交换、转让、出卖和私运出境。

六、如不按规定使用档案,造成损失者,须予以赔偿。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查阅利用档案实行免费服务。

八、查阅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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