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利用档案,更好地维护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权利,特制定利用服务公约。
一、认真执行呼和浩特市档案馆利用档案的各项规定。
二、熟悉馆藏档案的内容和成分,了解社会对档案的需求;向利用者及时介绍馆藏有关档案;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迅速、准确地向利用者提供利用。
三、公民和组织持有效证件来我馆查阅档案,应热情接待。每周工作日全天开放,如需节假日利用档案,可提前预约。如我馆馆藏不能满足利用者需求,可提供跨馆查阅服务。
四、及时提供档案。利用者调阅的档案,每人每次不超过30卷,10卷以内30分钟内提供,30卷以内40分钟内提供(正在整理、编目、数字化的档案除外)。
五、公民和组织如以电、信、函等方式请档案馆代查利用档案,民生类档案1个工作日回复,其他类档案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代查量较大,由双方商定答复日期。
六、按时完成档案复制。为保护档案原件,一般情况下只允许摘抄。如举办展览、编辑图册等情况,可复制首尾及少量中间页,一般7日内完成。
七、围绕实现“只跑一次”目标,坚持“一事一项”和“便民高效”原则,精减办事环节,优化查档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为利用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满意的查档利用服务,做到查档利用工作一次性办结。
八、本公约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