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我国公民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代查档案需提供查阅者和利用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文件。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须提供档案形成单位介绍信、委托文件及本人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经本馆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外国公民或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须详实填写《利用档案、资料内容审批表》,并将随身物品(贵重物品除外)统一存柜保管。大量查用本馆档案用于编史修志、研究等,须提供编研提纲。
四、复印、抄录、拍照档案须经本馆同意,不得抄录、拍照与所查问题无关的内容;禁止对档案及检索工具进行涂划、拆解、撕毁和污损,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未开放档案内容的摘录材料经登记、审阅同意后方可带出。
五、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未经本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交换、转让、出卖和私运出境。
六、利用电子档案时,应在受权范围内查阅,利用者申请打印与切身利益和研究主题有关电子档案,经审批后,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七、使用本馆电脑设备时,不得插接任何自携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不得安装、运行自带程序,不得对已有数据、参数作任何修改。
八、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本馆开展预约节假日查档服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急需查阅档案的,可提前预约。预约查档者可通过电话告知查档需求,本馆接受预约申请后,与利用者约定查档时间。
联系电话:0471-4505202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一路呼市档案馆104室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档案馆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