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利用者进馆查档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品和可能污损档案资料的物品。
第二条 利用者来馆查阅档案资料,应当携带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并简要归纳查阅提纲。
第三条 利用者应当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查阅档案资料审批表》;工作人员根据需求介绍开放档案资料内容和检索工具使用方法,协助查阅相关内容。
第四条 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资料,需经工作人员同意,复制件核对无误后加盖本馆档案利用专用章。
第五条 馆内已有缩微胶片、电子影像、数字化成果的档案,不再提供原件;档案处于破损抢救状态的,暂不提供利用。
第六条 利用者查档时应当自觉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划、勾画、裁剪、撕扯、折叠、污损等行为。若发生损毁档案或其他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利用档案资料仅限在阅档大厅内,严禁带离大厅;阅览完毕后,需仔细清点核查档案数量并及时归还。
第八条 阅档大厅内设有监控装置,利用者需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入存包柜;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扫描笔、U盘等电子设备带入查阅区。
第九条 查阅区免费提供纸、笔、老花镜、轮椅等常用物品及必要办公用品,供利用者使用;休息区配备饮水机、纸杯等物品,供利用者使用。
第十条 利用者应当遵守查阅利用办法,自觉维护查阅大厅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大厅内吸烟、进食、乱丢杂物、接打手机、大声喧哗,共同保持良好查档环境。
第十一条 到馆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如需提供工作日延时或节假日查档,可提前预约。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呼和浩特市档案史志馆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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