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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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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0-29 11:37    来源:内蒙档案信息    浏览次数:     【关闭】

第一条 利用者进馆查档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品和可能污损档案资料的物品。

第二条 利用者来馆查阅档案资料,应当携带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并简要归纳查阅提纲。

第三条 利用者应当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查阅档案资料审批表》;工作人员根据需求介绍开放档案资料内容和检索工具使用方法,协助查阅相关内容。

第四条 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资料,需填写《复制文件登记表》,经审批后方可复制;复制件核对无误后加盖本馆复制专用章。

第五条 馆内已有缩微胶片、电子影像、数字化成果的档案,不再提供原件;档案处于破损抢救状态的,暂不提供利用。

第六条 利用者查档时应当自觉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划、勾画、裁剪、撕扯、折叠、污损等行为。若发生损毁档案或其他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利用档案资料仅限在阅档大厅内,严禁带离大厅;阅览完毕后,需仔细清点核查档案数量并及时归还。

第八条 阅档大厅内设有监控装置,利用者需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入存包柜;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扫描笔、U盘等电子设备带入查阅区。

第九条 查阅区免费提供纸、笔、老花镜、放大镜、便签、轮椅、口罩等常用物品及必要办公用品,供利用者使用;休息区配备饮水机、茶叶、纸杯、雨伞等物品,供利用者使用。

第十条 利用者应当遵守查阅利用办法,自觉维护查阅大厅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大厅内吸烟、进食、乱丢杂物、接打手机、大声喧哗,共同保持良好查档环境。

第十一条 查档结束后,利用者应根据实际利用效果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并可对馆内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到馆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四9:00-12:00、14:30-18:00,周五上午9:00-12:00,如需提供工作日延时或节假日查档,可提前预约。

第十三条 线上查档渠道及流程:社会公众通过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后,选择目标档案馆,填写查档需求相关信息,提交查档申请;也可通过内蒙古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内蒙古掌上查档微信小程序、蒙速办APP,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档案馆的“异地查档、跨馆服务”,并可浏览开放档案目录、进行线上预约查档。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1月14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指南(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