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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档案局关于开展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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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24 16:09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各盟市档案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档案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档案事业的发展,凝聚着一代又一代档案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自国家档案局开展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工作以来,深受广大档案工作者的欢迎。为鼓励广大档案工作者爱岗敬业,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档发〔1988〕7号)精神,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向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下同)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全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2009年1月后离、退休,在职期间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

  因犯罪而服刑的,不授予《荣誉证书》;现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暂缓授予《荣誉证书》;已故人员不再追授;之前已颁发过《荣誉证书》的人员将不再颁发。

  二、时间计算

  从事档案工作时间截至2020年3月31日。档案专业时间,指从事档案馆、档案室(科、处)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出版和档案外事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时间。由档案工作岗位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三、申报程序

  各盟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人员申报,由本单位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查认定,报同级档案局审核,同级档案局审核后报盟市档案局统一汇总并转报自治区档案局;区直机关单位(含下属单位)的档案人员申报,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报自治区档案局。

  四、颁发办法

  《荣誉证书》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荣誉证书》颁发办法如下:盟市、旗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同级档案局颁发,区直机关单位由自治区档案局颁发。

  五、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人员的申报与《荣誉证书》颁发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

(二)各单位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附件1)《申报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一式三份,于2020年4月10日前报自治区档案局审批,电子版发邮箱。

  (三)向全区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档案局人事教育处负责。

  联系单位:内蒙古档案局人事教育处

人:刘建辉  李媛

联系电话:(0471)4811430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60号

  电子邮箱:673013434@qq.com

  邮政编码:010010

  

附件:1.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docx

        2.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备案表.xlsx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