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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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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3 11:29    来源:    浏览次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档案馆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范,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通报情况和交流经验等。

第三条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公文的制发

第五条 公文制发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分送、归档等程序。

第六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务文书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所提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应符合行文规范,确保文件质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执行。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五)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部门意见。

(六)馆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拟制的以馆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提出审改意见后报送主要领导审签。以馆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八条 公文审签后,办公室对文件格式是否规范、文种使用是否恰当、文稿内容是否准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送馆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以馆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馆长签发;以馆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应及时办理发文登记,包括编排发文号,记录签发人和签发时间,确定主送、抄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

第十条 档案教研服务中心负责公文印制工作,应对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把关。

第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公文的审签过程稿、2份正本及电子版本和其他有存查价值的材料收集齐全,送机要室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需投寄和交换的文件,由拟稿部门负责写封、装封、登记,并交送机要交通人员发出。

第三章  公文的收阅与处理

第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由机要人员负责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机关文书处理章。对电子公文,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查收。

(二)登记。针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机要人员详细填写《自治区档案馆来文批办单》。

(三)初审。公文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初审并填写拟办意见,报送馆领导签署办理意见。

(四)承办。承办处室、单位按照签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应当主动沟通协商。

(五)传阅。根据馆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机要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处室、单位按期办结。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八)保密。办理密级文件,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章  公文的管理

第十四条 来文由办公室机要人员统一管理,管理中应根据公文密级加强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公文的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十九条 对录有密级公文的计算机硬盘、光盘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离岗离职时,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一条 按照《自治区档案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