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颁行的《理藩院则例》(蒙古文)
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
理藩院,是清政府管理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等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理藩院制定《理藩院则例》,由皇帝钦定,以满文、蒙古文、汉文三种文字印制分发中央各部院和各地将军、都统、大臣。“则例”包括蒙古行政、军事会盟、朝贡、封爵、设官、奖惩、边禁、刑罚、喇嘛教(藏传佛教)事务等法律条文,以法律形式固定了清朝对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
此件档案珍藏于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